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16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案由
建請修改「臺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如說明),以利各議員問政之需要。 
說明

一、本會訂定之「臺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市政總質詢依下列方式為之:市政總質詢每一議員時間為五十分鐘,………。』又於同田文第三款規定:質詢時間包括答覆及補充質詢在內,質詢時間已畢,未能答覆者得以書面為之。

二、市政質詢對象高達150個以上,包括市府一級機關27個局處,二級機關123個(不含區公所),區區50分鐘實難以充分反映民瘼、監督市政。

三、直轄市議會經過5年運作,諸多議員均感到質詢時間不足,且無法在有限的質詢時間內,針對議員質詢當場請局處首長向社會大眾說明報告清楚。

四、爰此,建議將質詢時間修改為60分鐘,並自下次會期實施。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5/08/28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送大會討論。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5/11/05 
大會決議
一、本案涉及本會內規修改,列入紀錄研議。 二、請依據相關議事規則提案,並送交程序委員會討論審查。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5/11/13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40007598號 
執行情形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