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2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坤煌
- 連署人
- 李文俊、曾培雅、洪玉鳳、林美燕
- 案由
- 建請市府向相關單位反應,儘速將都市計畫內廢棄農水路妥善處理,去除阻撓都市發展障礙,減少民眾困擾。
- 說明
一、原農田灌溉給排水溝渠.其土地所有權大部份屬農田水利會國有或其他單位及私人所有.地目皆為'水',管理單位為農田水利會,無法做其他使用。
二、原有農地,因都市計畫.規畫為其他使用分區〈非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故皆已無做農業使用。且都市發展.道路等公共設施開闢,致原有農田灌溉給排水溝渠已柔腸寸斷.失去給排水功能。
三、原有農地規畫為其他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土地所有權人為開發該等土地,卻因原農田灌溉給排水溝渠橫亙其中,影響整體開發且必須向農田水利會申請版橋,繳交大筆使用費,帶給民眾極大困擾。
四、事實上已無灌溉給排水功能及需求,且長年缺少維護,致該等溝渠雜草叢生.垃圾淤積,造成環境污染。主管及土地所有權單位應廢除溝渠,配合鄰地〈出售或出租〉整體開發,以減少地方發展障礙。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議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2/06/06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2/06/18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010010682號
- 執行情形
- 台南市政府101.7.5府水行字第1010537860號函復: 一、旨揭提案內容中有關「建請市府向相關單位反應,儘速將都市計畫內廢棄農水路妥善處理,去除阻撓都市發展障礙,減少民眾困擾。」乙節,有關廢棄之農水路,查依水利法第46條:「興辦水利事業,關於左列建造物之…拆除,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故農水路及水利設施如欲廢止,則由興辦水利事業人向本府水利局提出申請,由本府水利局局召集相關機關單位辦理會勘表示意見,如各機關單位確無留用意見及需求,經公告週知30日後無異議,即同意廢止。 二、如都市計畫區內農田水利會管理之農水路經其檢視為不需使用,其可檢具相關文件依程序向本府水利局申請廢止水路事宜。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