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8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周嘉韋 
案由
建請市政府研議將本市中低收入戶列入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之對象,以減輕弱勢族群負擔。 
說明
  1. 立法院於今年(114年)5月9日三讀通過「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之1條文修正案,未來中低收入戶治喪得免費使用全國公立的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於6月30日公告,「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之1條文(即「艱苦人條款」)於115年1月1日施行。
  2. 公立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屬於各地方政府的權責,而免費使用相關的規範及標準,也須依據各地方政府所訂定的自治法規辦理,請市政府盡速修訂相關自治法規,依法執行。在修正程序仍未完成前,請市政府針對中低收入戶依中央法規,使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免收使用費。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1/2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12/10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11821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研議將本市中低收入戶列入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之對象,以減輕弱勢族群負擔」案,敬答覆如下: 一、 為因應114年5月28日總統令公布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之1規定,對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相關費用,本府已刻正研擬本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5條修正草案,業於114年11月17日簽奉市長核准,11月27日踐行法規修正預告,114年12月24日提送法規會,後續將進行審議並依規定提送市政會議等法制作業程序。 二、 另為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之1訂於115年1月1日施行,於旨揭收費標準修法程序完成前,本府民政局業於114年12月31日函知本市各區公所及殯管所配合辦理(如附件1),針對本市及其他政府機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使用本市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予以免收使用費用等相關規定。  
回覆附件
民教89-附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