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7次 臨時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1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謝財旺 
連署人
黃麗招、陳朝來、林燕祝 
案由
建請市府建議內政部修改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劃內容之鹽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增加『養殖設施』俾利市民申請養殖用。 
說明

一、本市議會第一屆第3次定期大會財經1號案,提案人建請市府爭取國有財產局坐落於七股區、將軍區及北門區鹽埕土地之管理人為臺南市政府以改善轄區地貌環境及偏遠市民經濟,並增加稅收乙案,業經大會決議,函請市府研辦在案。

二、惟經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內容之鹽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未列『養殖設施』(如附件),是故該條文應予修正並增列『養殖設施』,才能造福市民。

 
辦法
本案通過後,請市府儘速建請內政部辦理,並將副本副知陳委員唐山先生。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2/08/1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2/08/23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10010955號 
執行情形
台南市政府101.9.3府農漁字第1010709246號函復: 一、本案本府已依貴會第1屆第3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財經第1號案),以101年7月5日府農漁字第1010560398號函建議內政部將養殖設施納入鹽業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並經內政部以101年8月14日內授中辦第字1016651424號函復在案。 二、本案經內政部函詢經濟部、漁業署及營建署意見後函復本府,其主要內容節錄如下: (一)「按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8款規定:「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衡諸上開2種使用地類別,其使用地屬性並不相容,倘容許鹽業用地(依本部100年統計資料顯示,面積為4,446.9274公頃)作養殖使用前,未有完整規劃及配套措施,將可能對現行水土資源利用管理及養殖水產品產銷產生衝擊,且鹽業用地上之蒸發池為沉積多年之淤泥,是否適合作養殖使用、其周邊水源供給與基礎公共設施是否足夠等,均不無疑義。爰在未有完整之經濟效益評估前,基於維護自然生態景觀與國土環境永續利用前提下,尚不宜於鹽業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增列養殖設施」。故鹽業用地不能容許作養殖使用。 (二)另經濟部表示,鹽政條例業已廢止多年,鹽業用地實無相關管制依據,建議內政部就鹽業用地存續之必要性,納入通盤檢討,內政部已請營建署於辦理「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及推動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區域計畫時,就鹽業用地之存廢及未來產業發展等相關問題,就主管業務立場惠示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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