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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改善行人步行環境,明確規範管理維護權責第4條1項增訂六、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機關學校之退縮騎樓地及無遮掩人行道之維護管理。新增第9-1條依法設置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不得與鄰接地平面不齊平,或鋪面防滑性不足、脫落、破損等影響通行安全之情事。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視都市發展需求,針對有礙市容觀瞻或公眾通行之路段,評估有必要性者,經土地所有權人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者,應編列預算,統一重修。前項更新工程完成後,土地所有權人或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維護責任,將來除因不可抗力所生毀損外,應自行負擔重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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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11年1月3日府工養一字第1101537481號函復:
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規定,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一重修。騎樓雖非屬市區道路範圍,仍可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經由主管機關依都市發展需求辦理改善。惟考量本府經費有限,且目前公有人行道維護尚有不足,故目前仍是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權責改善,以利通行。
有關建議「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增加第4條第1項乙節,因各機關學校之退縮騎樓地及無遮掩人行道,本為土地所有權人維護管理,如有必要各機關學校可自行編列經費或爭取中央經費辦理改善,如確有困難本府再行研議協助。另新增第9-1條規定,經查內容大多於「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南市騎樓地設置標準」有所規範,本府工務局將視騎樓整平執行成效研議。
目前騎樓整平計畫係由營建署主政,然並未單獨將無遮掩人行道納入補助範圍,僅可考量整體通行平順,配合於騎樓整平時,一併將鄰近無遮掩人行道納入辦理。為提供民眾通行安全的環境,本府工務局將積極建議該署將無遮掩人行道納入騎樓整平改善計畫補助範圍,並持續配合中央政策研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