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5次 臨時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10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2011/08/09 
來文字號
府民字第1000615359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 
連署人
 
案由
為辦理「標售將軍漁港遊艇製造用地(修造船廠一、二、四)等三筆土地案」,依據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標售程序,敬請審議。 
說明

一、查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之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二、將軍漁港修造船廠一、二、四三筆土地,屬本市將軍區山子腳段3535-32地號等11筆市有土地,現況為空地,100年總公告現值為112,826,114元(如臺南市政府管有非公用市有土地擬處分清冊),擬依臺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但書第7款規定辦理出售,以加速將軍漁港用地開發,並挹注市庫。

三、本案業經本府100年8月2日第30次市政會議通過,送請貴會審議。

 
辦法
請貴會審議,如蒙同意再報請行政院核准,完成處分程序後,於4年內辦理出售。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並建請市府全力加強將軍漁港之開發,維護該港之發展。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1/08/3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1/09/05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000011210號 
執行情形
前由本府財政處轉內政部核准,案經內政部100年9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5922號函復本府略以:「查行政院第3165次會議院長提示500坪以上之國有土地不出售,以設定地上權、參與都市更新、配合產業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開發、釋出土地權利與民間合作開發等方式經營。本案土地其面積超過500坪以上,核與上開院長提示有違。」嗣後本府財政處再以100年10月11日府財產字第1000782566號函向內政部敘明理由說明,惟內政部迄今尚未函復本府。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