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5次 臨時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10
- 提案性質
- 市府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2011/08/09
- 來文字號
- 府民字第1000615359號
- 提案單位/人
- 臺南市政府
- 連署人
- 案由
- 為辦理「標售將軍漁港遊艇製造用地(修造船廠一、二、四)等三筆土地案」,依據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標售程序,敬請審議。
- 說明
一、查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之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二、將軍漁港修造船廠一、二、四三筆土地,屬本市將軍區山子腳段3535-32地號等11筆市有土地,現況為空地,100年總公告現值為112,826,114元(如臺南市政府管有非公用市有土地擬處分清冊),擬依臺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但書第7款規定辦理出售,以加速將軍漁港用地開發,並挹注市庫。
三、本案業經本府100年8月2日第30次市政會議通過,送請貴會審議。
- 辦法
- 請貴會審議,如蒙同意再報請行政院核准,完成處分程序後,於4年內辦理出售。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並建請市府全力加強將軍漁港之開發,維護該港之發展。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1/08/31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1/09/05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000011210號
- 執行情形
- 前由本府財政處轉內政部核准,案經內政部100年9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5922號函復本府略以:「查行政院第3165次會議院長提示500坪以上之國有土地不出售,以設定地上權、參與都市更新、配合產業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開發、釋出土地權利與民間合作開發等方式經營。本案土地其面積超過500坪以上,核與上開院長提示有違。」嗣後本府財政處再以100年10月11日府財產字第1000782566號函向內政部敘明理由說明,惟內政部迄今尚未函復本府。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