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8次 臨時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文正、蔡玉枝 
連署人
陳進益、李坤煌、陳文科、杜素吟、蔡淑惠 
案由
請公平對待同為安平漁港湖內碼頭區漁民申裝臨時性漁具倉庫水電,勿欺壓善良弱勢原住民漁民,製造族群對立,波及市府友善城市之宣揚。 
說明

一、本市漁民袁勝南、王子龍、嚴金山申請於安平漁港臨時性漁具倉庫設立水電,前後於102年5月13日及102年7月2日兩次由農業局、台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會同相關人員會勘。

二、會勘最後結果是袁、王二位同意給予申請水電,而身份為原住民的嚴金山則擱下再議。

三、身份為原住民的嚴金山已在此漁港該處使用30幾年,未有侵犯他人權利,且同意切結配合該處後續發展無條件移除,請考量其作業需求予以同意,勿製造欺壓善良弱勢之不公平待遇。

 
辦法
請同意與其他二戶申請案辦理,以維公平正義。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3/07/3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請農業局依法研究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3/08/0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3/08/21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20010837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2.08.27府農港字第1020762778號函復: 一、依據臺南市議會102年8月21日南議建設字第1020010837號函辦理。 二、安平漁港為漁港法公告第一類漁港,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本府為代管機關,依據委託代管合約規範,相關漁港設施增設須報貴署核准後始得為之。 三、旨案漁民申請於安平漁港臨時性漁具倉庫設立水電,前經本府於102年7月2日邀請貴署派員現勘審核,會勘結論為:袁勝南君與王子龍君申請於市府興建及所有之臨時性漁具倉庫裝設水電,由市府逕依權責核辦。本府考量漁民作業需求,建設由申請之漁民補正漁具倉庫借用程序後,同意由借用漁民逕予向台電及自來水公司申請水電。另嚴金山君申請於自設臨時性漁具倉庫裝設水電,經貴署認定:私有設施於漁港公共用地使用,有適法疑慮,暫不同意水電申請。 四、本市議員提案請公平對待同為安平漁港湖內碼頭區漁民申裝臨時性漁具倉庫水電,爰請貴署協助研議本市漁民嚴金山申請於安平漁港臨時性漁具倉庫設立水電可行方案。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2.09.18府農港字第1020840582號函復: 一、依據貴會102年8月21日南議建設字第1020010837號函暨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2年9月14日漁一字第1021271180 號函辦理。 二、旨案前由本府函請安平漁港主管機關(漁業署)協助研議可行方案,經該署回復略以:本署本年度已委託貴府辦理安平漁港近海泊區漁具整補空間先期規劃作業在案,故旨案應俟該先期規劃作業完成後再議,期間仍請貴府加強當地環境設施維護工作。 三、後續本府將依漁業署函示儘速完成安平漁港近海泊區漁具整補空間先期規劃案,再與該署商議本案申請於安平漁港設立水電事宜。

本案業於102年8月27日以府農港字第1020762778號函,建請安平漁港主管機關(漁業署)協助研議,本市漁民嚴金山申請於安平漁港臨時性漁具倉庫設立水電可行方案。需中央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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