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1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Ingay Tali穎艾達利、林易瑩 
連署人
郭信良、林炳利、吳禹寰、林阳乙、陳怡珍、郭鴻儀、蔡秋蘭 
案由
建請消防局完善該局救護車監視錄影器錄像提供作業制度,兼顧新聞採訪自由與受援者個人私隱權利之衡平。 
說明

一、按消防局救護或消防車輛為明確差勤責任或執行公務所需,於車輛上皆裝置有錄影設備。

二、復按部分消防或救護事件,倘媒體或第三方認有關

公共利益或新聞價值又無相關畫面時,常以向消防局調閱或側錄前揭錄影錄像作為報導素材。

三、消防局針對前項情事所需,雖制訂有《救護車監視錄影器錄像申請書》《切結書》《申請流程圖》等文件,充作申請相關影像紀錄之用。惟該流程對於申請取得錄像之使用與警語僅限局部個資保護,對於受援者之個人私隱並未納入。

四、另因消防局本職並無影像編輯執掌、亦無影像編輯專業,迭有影像逕交申請者,僅能口頭提示影像使用者應自為爰處,如消防局疏忽未提醒而錄像使用者亦因使用急迫而未察,則恐致生錄像使用與受援者權利競合情形。

五、日前即發生消防局提供錄像有受援者身體裸露之畫面,而消防局除於事前未積極提醒,除少數媒體自律機制啟動有發現進行馬賽克遮蔽外,仍有新聞畫面採用此侵害受援者身體隱私之畫面。遺屬循管道向消防局首長陳情、消防局長立即表示會處理。惟於兩日後仍接獲陳情讓有複數家大型媒體並未更正,再次請託消防局通知改善,詎料消防局竟僅通知其中之一改善即急於邀功回報,尚須再次陳情、消防局方才逐一應陳情完成改善,且迄今尚無法確認是否全面週知改善完畢。

六、按新聞媒體表徵人民「知的權利」,向有三權(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外第四權之稱,且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重大權能,自不容妄自限制。惟於兼顧法定私權與個人資料保障、隱私權保障等權能,即使公部門(如本例之消防局)亦不容置身事外,或以責任轉嫁於第三人之切結書面脫卸責任,宜於提供涉及個人私權之包括但不限於書面或影音、電磁資料與第三人時為適法妥處。

七、懇請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法制處重新檢視並勘酌改善是類錄像提供作業制度,以維護新聞採訪自由之外,同時確保受援者之個人權利,告慰亡者在天之靈。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6/24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7/0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7/14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090005386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9年7月21日府消護字第1090854646號函復: 一、為保障傷病患個人隱私及資料,並兼顧公眾「知」的權益,本府消防局針對救護車監視錄影器業已訂定相關管理作業要點,規範申請之主體(媒體),需符合法律規定外,本局提供影像時將一併審查所側錄之影像是否去識別化(如附件1、2、3)。 二、考量媒體傳播無遠弗屆,且難以回復,本府消防局重新檢視相關申請流程,修訂如下: (一)錄像資料之使用除需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外,尚需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自殺防治法」以保障傷病患之隱私。 (二)爾後提供媒體之影像及照片,將要求媒體務必依照相關規定執行去識別化。 (三)申請人與切結書簽名時,由受理申請單位人員再次口頭提醒。 (四)本局提供影像時將一併審查所側錄之影像是否去識別化。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