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環保衛生
- 案號
- 59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案由
- 為打造友善育兒環境,建請市府定點臨時托育服務收托年齡層開放至6歲。
- 說明
- 本市為支持家庭育兒,自110年起設置公立定點臨時(計時)托育服務,頗受好評。
- 本服務處常接獲民眾反映,雖提供服務,但受託年齡僅至4歲,如家有兩位小孩,一位超過4歲,反造成困擾,建請市府因應民意,將受託年齡開放至6歲,以滿足民眾需求。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4/06/24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4/06/26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4/07/03
- 發文字號
- 南議環衛字第 1130005750號
- 執行情形
- 一、本府社會局為落實衛生福利部「0至2歲」之嬰幼童及照顧者之托育政策,故提供優質、負擔得起且近便性的托育服務,以減輕育兒家庭經濟及照顧負擔,爰此,自111年起陸續增加定點服務據點,截至113年6月,共計有12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2處公設民營托嬰中心、3處親子館及安平區之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共計18處定點臨托服務據點。 二、定點臨托服務原係收托0至2歲嬰幼童,然考量養育孩子過程中,照顧者遇臨時或特殊事件致無法自行照顧兒童,特別是2至4歲幼童仍持續有托育需求,經評估家園及親子悠遊館內的空間規劃及玩具設施,主要是以未滿4歲之幼兒體型及心智發展設計,為確保服務品質及幼兒安全,定點臨托服務年齡自原本的0至2歲延續至未滿4歲。 三、另,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條即明定: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復於同法第3條明確幼兒定義,係指「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爰此,幼兒照顧政策係教育局主管業務,教育部訂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推動幼兒園延長照顧方案及寒暑假加托服務,並自今(113)年起試辦臨時照顧,本市教育局訂定「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作業要點」,建議民眾可洽詢運用。透過本府社會局及教育局合作之育兒支持措施,落實更友善之育兒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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