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6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Ingay Tali穎艾達利
- 連署人
- 李鎮國、李偉智、陳怡珍、邱莉莉、方一峰、楊中成、沈家鳳、周奕齊、郭鴻儀、林易瑩、吳禹寰、蔡秋蘭、林阳乙
- 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改善臺南市轄區內哺乳室未能提供父親使用之情形。
- 說明
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哺(集)乳室使用注意事項」(附件一)敘明哺乳室為婦女哺乳之用,然哺乳室並非只有哺乳之功能,更能提供沖泡牛奶、換尿布等用途,而僅提供婦女產後餵哺母乳之哺乳室,不利父親育兒使用。
二、臺南市轄內部分哺乳室為單一空間,母親親餵哺乳、尿布臺、飲水機等,於同一室,若有母親於哺乳室親餵哺乳,父親則無法進入使用尿布臺、飲水機等設備,更甚有些哺乳室僅開放女性進入。母親並非唯一照顧孩子之角色,然育兒空間(哺乳室、育嬰室)禁止男性進入或未能保有母親親餵哺乳隱私空間等,皆十分不利於父親使用。
三、詳參附圖。
- 辦法
一、建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修改「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哺(集)乳室使用注意事項」,使父親亦能使用哺乳室,以利其育兒。
二、於哺乳室空間夠大之場所,應將母親親餵哺乳之處與公共空間(備有尿布臺、飲水機之處)分為2處,既保有母親親餵哺乳之隱私,亦使父親亦擁有育兒空間;於空間不足之哺乳室,應使有育兒需求之父親或母親皆能輪流進入。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0/04/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07/02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07/07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07/14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90005820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9年7月23日府衛國健字第1090614091號函復如下: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改善臺南市轄區內哺乳室未能提供父親使用之情形。」案,敬答覆如下: 1、母乳是嬰兒最適合的食物,但無論是親餵或瓶餵,順利哺餵母乳看似簡單其實不容易,為提倡母乳哺育之風氣及觀念,並提供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無障礙哺乳環境,我國立法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明訂公共場所必須設置哺(集)乳室,並規範設置及管理標準。本條例所稱母乳哺育,係指婦女以乳房哺餵嬰幼兒或收集母乳哺餵嬰幼兒之行為,哺(集)乳室應設為獨立空間,不得與其他空間共同使用,俾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 2、本府衛生局為依法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公共場所,故「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哺(集)乳使用注意事項」是依「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訂定,應專供哺(集)乳用,不得提供沖泡牛奶、換尿布等用途。 3、本府衛生局將持續鼓勵於顧及母親哺乳隱私下,倘有足夠之空間,另設置飲水機及尿布檯,讓育嬰家庭也可擁有友善的育兒空間。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