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3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宜瑾 
連署人
王錦德、呂維胤、邱莉莉、李宗翰、林志展、李偉智 
案由
建請教育局與教師工會簽訂教師團體協約,保障雙方權利義務。 
說明

一、教師團體長期協助教育局辦理教師訓練,推動教師政策等,與教育局互動密切,是教育局推動政策的重要夥伴。

二、教育局應與教師工會簽訂教師團體協約,於團體協約明訂雙方權利義務。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3/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05/21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5/2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6/04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80005240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8年6月14日以府教課(二)字第1080675806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教育局與教師工會簽訂教師團體協約,保障雙方權利義務」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教育部106 年9 月1 日臺教師(三)字第1060112116 號函之說明一略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學校通報時,須明確行政指導、協助籌組協商團隊……」。 二、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該工會) 業於本(108)年4月2 日函文本市北區賢北國小(以下簡稱賢北國小)提供該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草案(賢北國小4月8 日收悉),而賢北國小亦已於5 月31 日函復該工會團體協約之對應方案,符合團體協約法相關規定。 三、目前本案團體協約程序仍在進行中,本府教育局將予以賢北國小明確之行政指導,並協助籌組協商團隊,俾協約之進行。

一、108年6月14日府教課(二)字第1080675806號函復。 二、目前本案團體協約程序仍在進行中,本府教育局將予以賢北國小明確之行政指導,並協助籌組協商團隊,俾協約之進行。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