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2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呂維胤 
連署人
唐碧娥、陳怡珍、邱莉莉、林宜瑾、陳秋萍、李退之 
案由
建請教育局對於運動專任教練之薪資,按照其教練證等級,分別給予相對應之分級薪資。 
說明

一、臺南市目前運動專任教師升遷資格,是依據教練運動資格審定辦法為調升準則,但因目前體育處只有聘請C級教練的規範,造成不管是A、B、C級的教練,都只能領有C級教練的薪水。這種資歷升等,薪資卻停留在初級的狀況,容易造成教練無力提升資歷,甚至出走外縣市的狀況。

二、建請教育局按照運動專任教練證的級別,給予A、B、C等之相等級別薪水,以免專任教練之辛勞,讓其能更用心培養選手,造育更多運動人才。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7/04/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7/06/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07/03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60004446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年7月24日以府教體處動字第1060701419號覆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教育局對於運動專任教練之薪資,按照其教練證等級,分別給予相對應之分級薪資」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目前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共73名,包含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所聘正式教練35名、及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聘約僱教練38名,共計19類運動項目,係以亞奧運運動競賽項目為聘任原則,並配置於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另為確保培訓教學品質並輔以各學程選手適當之培育目標導向,將正式及約僱教練須持有經教育部體育署(或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之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證初級(含)以上為聘任資格之一,先予敘明。 二、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聘約僱教練將推行教練分級制度實施,刻正研擬適當評量制度,依照教練考核表現核給相符待遇,藉以激勵教練積極表現。 三、另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所聘正式教練之升遷,本府針對本市財政狀況及學校重點體育發展等進行通盤考量,研議教練改聘(敘)事宜。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