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2次 臨時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10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燕祝
- 案由
- 建請市府及各局處簡化回覆民眾陳情案件之流程及格式。
- 說明
- 經查,市府設有1999臺南市民服務平台專供市民陳情使用,另各局處首長之電子信箱亦隨時接受市民陳情,依此,市府每日接受陳情案件數量難謂少數。
- 又收受上開陳情資料後須轉由相關承辦人員處理,鑑於市府工作量繁重且市民陳情內容繁雜不一或無端陳情或僅屬民刑事案件,尤有甚者,少數市民針對相同且已回覆之案件一再陳情,造成承辦人員困擾。
- 為求有效率處理市民陳情案件並減輕承辦人員負擔及提升工作效能,建請市府及各局處簡化回覆民眾陳情案件之流程及格式,例如:業已以電話聯絡陳情市民者即應結案,無須再以書面回覆;一再陳情之案件,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等規定由承辦人員逕予簽結。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3/03/29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3/03/3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3/04/10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120002165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及各局處簡化回覆民眾陳情案件之流程及格式」案,敬答覆如下: 一、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5點規定,各機關對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二、針對已答復仍一再陳情案件,權責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得不予處理。 三、研考會將透過為民服務培訓研習會,請各機關精進陳情案件內部作業流程及分層負責機制,以迅速、精確的回應民眾問題;並由聯合服務中心強化案件管控及稽催機制。 四、貴會議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