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陳怡珍、吳通龍 
連署人
蔡育輝、吳禹寰、李宗翰、李中岑、周奕齊、周麗津、趙昆原、陳秋萍、蔡旺詮、Ingay Tali穎艾達利 
案由
建請市府函請台灣自來水公司及台灣電力公司檢討辦理申請臨時水、電時程,以收時效。 
說明

一、水、電為民生基本需求,申請後皆有時間迫切需求。

二、依民眾陳情反應,目前向台灣自來水公司及台灣電力公司申請臨時水、電,作業程序冗長,再加上委由外包公司安裝施工,由於外包公司人力嚴重不足,作業時間需等待6個月以上,嚴重影響工程進度,造成施工延宕、成本增加,不利產業發展。

三、綜上所述,建請重新檢討申請時程及改善人力不足所造成相關問題。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3/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4/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5/06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80003788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108年5月9日府經能字第1080541411號函復如下: 對貴會第3 屆第 1次定期會決議案之書面答覆 本府就「建請市府函請台灣自來水公司及台灣電力公司檢討辦理申請臨時水、電時程,以收時效」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有關建議事項,本府經發局已於 108 年 4 月 18 日以南市經能字1080470879A、B號函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新營區營業處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卓處。 二、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108 年 4 月 23 日台水六業字第1080005512 號函復如下:該處受理新裝案件申請(含臨時用水)皆依該公司「處理各項申請案件作業流程」規定時程辦理,當無故意延遲情事,有關民眾陳情申請作業程序冗長,應屬個案諸如路證禁挖、配合其他單位施作、用戶內部尚待改善或申請資料不全等因素。 三、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108年4月24日新營字第1081682044號函復如下:該處辦理申請用電案件,均設有管控機制管理各部門辦理時程,除用戶造成原因外(如申請文件未齊全、施工糾紛或自備線路未設置等),應於公司規定 之供電時限內加速辦理,且每個月召開會議檢討;另有關人力不足部分,因 電力從業人員(外包商)人力老化,且電力工程屬高風險工作,承攬商進用年輕新血不易,爰此,該公司已於桃園、台中及高雄區處試辦施工班以為因應,倘成果顯著,將擴大辦理,以解承攬商人力不足之困境。 四、 承蒙貴會對於台灣自來水公司及台灣電力公司檢討辦理申請臨時水、電時程,以收時效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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