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鄭佳欣
- 案由
- 建請市府檢討女性警員外勤勤務安排,考量人力分配及安全,建議女性警員在外勤或巡查時避免單獨行動,應採取至少兩人同行或有適當支援的方式,以提升勤務安全與效率。
- 說明
- 女性警員單獨執勤時,面對突發狀況或危險對象的防護能力有限,可能增加人身風險。
- 建議檢視勤務排班與人力分配,調整勤務安排,確保女性警員在外勤時有同儕或支援力量,兼顧安全與勤務效率。
- 此建議透過團隊協作降低危險,保障女性警員安全,同時兼顧人力運用效率,仍可正常履行警務職責。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5/11/28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5/12/0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5/12/11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140011592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檢討女性警員外勤勤務安排,考量人力分配及安全,建議女性警員在外勤或巡查時避免單獨行動,應採取至少兩人同行或有適當支援的方式,以提升勤務安全與效率」案,敬答復如下: 一、 基於警察性別政策,警察勤務項目及編排無分性別一體適用;另內政部警政署為確保員警執勤安全,於112年12月15日以警署行字第1120191022號函頒「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警力數編配及應勤裝備攜行規定」供各警察機關遵循。 二、 為維護員警執勤安全,有效編配執勤警力數及精準使用攜行應勤裝備,參據前揭規定依勤務類別分別律定如下: (一)勤區查察: 1、個別查察: 以單警執勤為原則;攜防護型噴霧器、無線電手攜機、蒐證器材、警棍及警銬等。 2、聯合查察: 以雙警(含以上)之組合警力執勤為原則;攜槍彈、防護型噴霧器、無線電手攜機、蒐證器材、警棍及警銬等。另其他裝備如防彈衣、防彈頭盔、電擊器及防割手套等,由分局長或相同層級(含以上)之主管長官律定。 (二)值班: 以單警執勤為原則;攜槍彈、防護型噴霧器、警棍及警銬等。另其他裝備如戰術臂盾、防彈衣、蒐證器材、電擊器及防割手套等,由分局長或相同層級(含以上)之主管長官律定。 (三)巡邏: 以雙警(含以上)之組合警力執勤為原則;單位警力不足時,應適時請協勤民力支援。攜槍彈、防護型噴霧器、無線電手攜機、蒐證器材、警棍及警銬等(或依實際需要戴防割手套);防彈衣部分,汽車巡邏不分時段均應著防彈衣,機車巡邏日勤(6時至18時)視天候及治安狀況,由分局長或相同層級(含以上)之主管長官律定;另電擊器部分,由分局長或相同層級(含以上)之主管長官律定。 (四)臨檢及處理糾紛、事故: 以雙警(含以上)之組合警力執勤為原則;攜槍彈、防護型噴霧器、無線電手攜機、蒐證器材、警棍、警銬及防割手套等(或依實際需要配帶電擊器),並應著防彈衣。另電擊器、防彈頭盔部分,由分局長或相同層級(含以上)之主管長官視臨檢對象及治安狀況律定。 (五)備勤、守望及其他勤務: 依勤務性質、服勤地點及實際需要,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律定警力數。於勤務執行機構內備勤時,不配帶裝備及防彈衣;守望攜無線電手攜機、蒐證器材、防護型噴霧器、警棍及警銬等(或依實際需要戴防割手套)。遇有突發事件出勤或臨時勤務之派遣時,則應依所擔服勤務項目,攜行相關應勤裝備。 三、 本府警察局持續督囑各單位視轄區治安狀況,滾動式檢討各類勤務項目,增派實際需要警力編配數及攜帶應勤裝備,執行攻勢勤務(巡邏、臨檢等)及處理糾紛、事故等勤務,應編排雙警(含以上)勤務為原則;各單位遇有警力不足時,應改採跨所聯巡等組合警力方式實施,避免因單警服勤而遭受危害,確保執勤安全及任務遂行。 四、 本府警察局將責成相關單位運用各項集會及訓練場合,強化所屬員警敵情觀念及執行要領,以確保執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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