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教育
- 案號
- 13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燕祝
- 案由
- 建議市府檢討大體接運招標制度,建立合理機制。
- 說明
- 大體接運服務攸關往生者尊嚴與服務品質,不應只以價格作為決標依據。
- 目前若出現業者競標至零元,已使價格失去意義,招標制度流於形式,無法真正選出適合的服務業者。
- 當價格無法區分優劣時,決標結果形同隨機,甚至近似抽籤,失去招標原有目的。
- 建議市府:
- 招標應是選擇最合適的業者,而非形式作業。建議儘速檢討制度,確保大體接運服務品質與基本尊重。
-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6/06/18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6/06/2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6/07/03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教字第 1150005718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議市府檢討大體接運招標制度,建立合理機制。」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本市殯葬管理所大體接運服務,因預算未達公告金額150萬元,依「政府採購法」採最低標決標。 二、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最低標有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進行比減價格3次,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因最低標廠商有4家均標價0%,再比減價將成負數,本市殯葬管理所考量已無比減價空間,遂依前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及投標須知規定,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勝廠商,4家最低標廠商於抽籤時亦未表示異議。 三、 因優勝廠商標價低於底價8成(或7成)以下,本市殯葬管理所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辦理說明程序後,認定尚無顯不合理或有降低品質之虞情形,依程序辦理決標作業,上述程序均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四、 未來本府將檢討大體接運招標及履約管理機制,評估適當的採購方式,針對履約管理事項,責請本市殯葬管理所檢討並精進相關管理措施如下: (一) 強化派車管理及即時通報機制。 (二) 檢討契約條款及履約管理機制之妥適性。 (三) 強化外部查核及督導作為。 五、 賡續蒐集其他縣市相關制度及作法,作為後續制度精進參考,並視檢討結果適時修正相關規範,以確保大體接運服務品質及民眾權益。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