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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研議家暴案及虐童案通報成案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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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11年10月24日1110012886號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1年10月24日府社家字第1111351532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研議家暴案及虐童案通報成案獎勵措施」案,敬答覆如下: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略以,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同法第 62 條 規定違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略以,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 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兒少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遭不當對待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同法第 100 條規定違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三、是以,家暴案及虐童案皆於相關法令訂有通報責任及裁處機制,且涵括 9 大類人員,非僅限縮「里長」、「里幹事」等人。以本市 110 年受理 1 萬 1,790 案次家暴案件為例,通報來源以警政人員 6,209 案次、社政 3,742 人員案次、醫事人員 845 案次及教育人員 798 案次為大宗。
四、 另為鼓勵基層里鄰協力防暴,本府自 105 年起補助在地社區組織推動防暴工作,迄今已累計培力 95 個社區;透過這些社區防暴人員努力與耕耘,打破居民過往自掃門前雪的保守觀念,並透過社 區團體舞蹈、話劇等各式宣導活動,讓正確防暴知識深植人心。 五、此外,本府亦定期辦理「社區宣講師」培力訓練,透過初階、中 階及高階、回流等系統化訓練機制,培育社區民眾成為南市防暴 工作的最佳在地夥伴,在各個角落灑下暴力防治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