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周嘉韋
- 案由
- 建請市府針對「臺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其附件表中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中限制建築物高度重新研議。
- 說明
- 「臺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其附件表中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中限制建築物不得超過三層樓後附上或超過十點五公尺。
- 内政部「建築技術規則」內第三十二條第一小項內規定學校教室天花板之淨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三層之學校教室建築淨高度已達九公尺,倘若加上樑柱及樓地板相關高度,將遠超於「臺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內所規定之樓高十點五公尺限制,兩規定互相牴觸。
- 建請市府針對「臺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其附件表中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中限制建築物高度重新研議。
- 辦法
如說明。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6/06/15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6/06/2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6/07/03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150005785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針對『臺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其附件表中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中限制建築物高度重新研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現行「臺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農業區申請作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針對該設施建築物高度規定為「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本府現已針對「要點整體規範體例之一致性」及「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建築物高度研議修正中,刻正進行修法相關程序。 二、承蒙貴會暨議席對於市政之關切及熱忱,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