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1次 定期會
- 類別
- 法規
- 案號
- 6
- 提案性質
-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 來文日期
- 2011/04/19
- 來文字號
- 府民自字第1000264640號
- 提案單位/人
-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 連署人
- 案由
- 制定「臺南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提請審議。
- 說明
- 本草案業經100年2月9日臺南市政府第6次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其係依據娛樂稅法第6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規定制定。
- 臺南縣市原各自訂有娛樂稅徵收率,在合併升格後,為規範電影、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競技比賽、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等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之稅率,應重新規定本市娛樂稅徵收率,爰依據前揭法規擬訂本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
- 本草案已就原臺南縣市娛樂稅徵收率不一致的部分,採取徵收率從低原則。
- 本草案計三條,屬地方制度法第25條之自治條例。
- 檢附原臺南市娛樂稅徵收率、原臺南縣娛樂稅課徵項目及徵收稅率表暨各縣市娛樂稅徵收率供參。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送大會議決。 修正部份: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舞廳維持課徵百分之二十五。舞場修減為課徵百分之十五。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修減為課徵百分之一。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1/07/11
- 大會決議
-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舞廳維持課徵百分之二十五。舞場修減為課徵百分之十五。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修減為課徵百分之一。 三、修正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1/08/02
- 發文字號
- 南議法規字第 1000011098號
- 執行情形
- 一、100年8月4日簽陳市府同意,以大會三讀通過條文辦理核備及公布施行事宜,100年8月19日經秘書長批示同意。 二、100年8月23日以府函報請財政部核備,目前簽核中。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