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2011/04/19 
來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000264640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連署人
 
案由
制定「臺南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提請審議。 
說明
  1. 本草案業經100年2月9日臺南市政府第6次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其係依據娛樂稅法第6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規定制定。
  2. 臺南縣市原各自訂有娛樂稅徵收率,在合併升格後,為規範電影、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競技比賽、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等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之稅率,應重新規定本市娛樂稅徵收率,爰依據前揭法規擬訂本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
  3. 本草案已就原臺南縣市娛樂稅徵收率不一致的部分,採取徵收率從低原則。
  4. 本草案計三條,屬地方制度法第25條之自治條例。
  5. 檢附原臺南市娛樂稅徵收率、原臺南縣娛樂稅課徵項目及徵收稅率表暨各縣市娛樂稅徵收率供參。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送大會議決。 修正部份: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舞廳維持課徵百分之二十五。舞場修減為課徵百分之十五。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修減為課徵百分之一。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1/07/11 
大會決議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舞廳維持課徵百分之二十五。舞場修減為課徵百分之十五。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修減為課徵百分之一。 三、修正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1/08/02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000011098號 
執行情形
一、100年8月4日簽陳市府同意,以大會三讀通過條文辦理核備及公布施行事宜,100年8月19日經秘書長批示同意。 二、100年8月23日以府函報請財政部核備,目前簽核中。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