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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沈震東、謝舒凡、朱正軒、陳皇宇、周嘉韋、李宗翰、蔡蘇秋金、余柷青、林依婷、沈家鳳、陳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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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提升巡迴老師輔導交通費」案,敬答覆如下:
1、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規定:「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有關學前特教教師之巡迴交通費依上開規定辦理,屬全市性統一規定;另依「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交通費報支原則」規定,特教教師巡迴至學校報支交通費時,依基本票價每公里3.25元核實報支(依客運基本里程(8公里)及票價(26元) (26/8=3.25(元/公里)核計。
2、惟行政院主計總處113年5月16日修正發布「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針對原報支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規定修正為駕駛自用或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分別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並於114年1月1日生效。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要點,本市亦於113年12月17日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爰此,本市特教教師巡迴學校之交通費需配合中央規定調整為每公里新臺幣三元,以符合規定。
3、教育局亦將適時向中央反映教師巡迴交通費實際需求並積極爭取中央補助。
4、另依「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標準」第4條附表,考量巡迴輔導班教師因交通時間,已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一節,予以實質性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