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2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張世賢
- 連署人
- 洪玉鳳、陳進益、王峻潭、蔡旺詮、李退之
- 案由
- 請市府重視偏遠地區老人福利,撥款修復東山區公所所管閒置建物(原民眾服務社辦公廳舍內廁所),以供公眾使用、維持環境衛生。
- 說明
1.位於東山區戶政事務所與原東山鄉代表會建築物間已閒置之舊建物,係昔日國民黨東山鄉民眾服務社辦公廳舍,已收回由東山區公所管理多年。
2.該建物前亭為開放空間,設置有水泥桌椅,供年老鄉民農閒下棋、談天、乘涼之用,使用頻繁人聲鼎沸。
3.惟該建物內部廁所已損壞多年無法使用,致有不守規矩者隨地便溺,環境衛生極差,味道難聞,應予改善。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1/12/08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1/12/20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00011551號
- 執行情形
依據臺南市政府100年12月28日府民字第1000990484號函復:本案所提建築物,已請東山區公所辦理建築物結構初勘,並於100年12月23日所秘字第1000015760號函覆:經建築師公會初勘後,建議該建物已屬危險建築物,應暫停使用,故該建物已請東山區公所依規定辦理報廢,以防止危險情事發生。
東山區公所所管閒置建物修復案(原民眾服務社辦公廳舍內廁所),因建物已達使用年限,已請區公所辦理建物安全結構鑑定,經專業人員初評後表示:建物結構上已有損壞,不宜供民眾使用。爰本建物不再辦理修復,東山區公所依規定辦理報廢作業;另公廁之興建已請區公所另覓地辦理。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