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2次 臨時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1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案由
建請市府之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約聘僱專任運動教練考核要點有關銜接績效及全國盃賽認定標準予以研議修正。 
說明
  1. 一套考核評分要點無法真實讓所有各單項運動教練爭取客觀公平成績。
  2. 銜接績效人數認定應將偏鄉(舊台南縣)、畢業班級數、學校推動及地區三級完善度納入考量。
  3. 各單項運動之全國盃賽舉辦單位、規模人數不盡相同,須纳入實際競技性,以達教練及選手培訓目的,由各單項委員會提案送交市府備查。
  4. 詳如附件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約聘僱專任運動教練考核要點。
 
辦法

如案由。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03/29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03/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04/07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20001991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之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約聘僱專任運動教練考核要點有關銜接績效及全國盃賽認定標準予以研議修正」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貴會建議修正本市約聘僱專任運動教練考核要點中,訓練指導績效採計賽事增列「8縣市或40隊以上之全國賽」一節,本府體育局將綜合考量各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之實際運作情形及運動種類特性,納入旨揭考核要點修正之考量。 二、有關旨揭考核要點專項運動推廣績效修正建議一節,敬回覆如下: (一)銜接績效:依據教育部所頒布「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銜接係指學生畢業後繼續從事專項運動之輔導,爰同一學制內之銜接績效恐難採計。惟本府體育局仍將依貴會建議參酌學校規模及位置,將有特殊個案學校另提交績效評量委員會專案審議。 (二)教練協助支援校內及校際招生推廣活動,貴會建議將國小教練占比由20%提升至30%一節,本府體育局將納入法規修正之參酌。 三、有關貴會建議本市約聘僱專任運動教練比照正式教練,服務滿三學年度進行考核一節,考量約聘僱人員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進用方式以一年一聘並簽訂聘僱契約,每一年度之考核結果納入次一年度是否續聘之依據,爰約聘僱教練須維持每年考核,以符人事規範,惟為保障新進約聘僱教練之權益,本府體育局業保障新進教練於兩年內皆以D級敘薪或依實際年終考核成績從優敘薪。 四、有關貴會建議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下稱評委會)應納入各單項委員會推派之專業人員一節,評委會之組成係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下稱績效評量審議準則)第5條規定略以:「評委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任期三年,由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具有體育專長及相關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之」辦理。未來評委會進行教練年終考核成績審議時,本府體育局將視實際需求,並依績效評量審議準則第8條略以:「評委會進行審議時,得邀請受評量教練、關係人、學者專家、受評量人服務學校或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到會說明」之規定,邀集所屬各單項委員會代表等相關人員列席,以達客觀公平之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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