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鄭佳欣、朱正軒、謝舒凡
- 連署人
- 沈震東、蔡蘇秋金、郭鴻儀、Ingay Tali 穎艾達利、吳禹寰、蔡筱薇、周嘉韋、林依婷
- 案由
- 建請市府擬定有關公園、綠地、廣場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危害應變原則。
- 說明
- 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主要依據為衛福部《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其依據規範第十五條內容:兒童遊戲場設施發生危害兒童安全之情事,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單位應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進行檢查及修繕,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開放使用。
- 其上述應立即公告停止並檢查及修繕,並得主關機關同意…並未有相關作業性規定(細節性)。建請主關機關擬定有關公園、綠地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危害相關應變原則或要點,以利委辦機關面臨兒童遊戲場危害事件發生時,悉能有應變原則,避免危害事件二度發生。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4/05/23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4/05/2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4/06/05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130003864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擬定有關公園、綠地、廣場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危害應變原則。」案,敬答覆如下: 有關公園、綠地、廣場之兒童遊戲場設施部分,中央機關衛生福利部制訂「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規範」已明文規範兒童遊戲場管理單位及管理人員應辦理事項與兒童遊戲場設施自主檢查;兒童遊戲場皆有設置告示牌,其告示牌內容中具有遊戲場及遊具使用說明、適用年齡與家長陪同與相關危害告知並提供受傷緊急醫療機構聯絡電話等相關資訊;其兒童遊戲場遊具設施維護管理藉由1999、民眾通報與自主巡查等機制,經發現設施物需要修繕或有損害,通報管理維護機關並緊急圍設警示帶,禁止使用,進行後續派工修繕或立即處理,完成修繕後再行開放。 綜合上述,為避免法規競合,相關兒童遊戲場設施危害應變原則以中央機關衛生福利部所制訂「兒童遊戲場安全規範」為主,感謝貴席關心市政,特此致謝。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