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3次 臨時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宗霖 
連署人
朱正軒、李鎮國、蔡筱薇、陳碧玉、沈震東 
案由
建請貴府編列經費,增聘「交通助理人員」,除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且可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藉此提升本市交通管理之專業性,同時減輕現職員警勤務負擔。 
說明
  1.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指出交通助理人員由直轄市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2. 現違規停車為交通違規案件相對佔比高,即使現行違規取締管道多元暢通,但動態值勤若有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可協助處理違規停車製單(含民眾檢舉案件),能提高違規稽查與交通管理之效率。
  3. 聘用交通助理人員應依該辦法給予專業訓練,並由警察機關給予協助,以降低其執勤安全疑慮。
  4. 建請貴府積極編列預算,增聘交通助理人員,以提升交通管理專業性,同時減輕現職員警勤務負擔。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08/15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08/1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08/25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20007932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貴會第4屆第3次臨時會議員提案(保安議提2號)決議案「編列經費,增聘交通助理人員,以減輕現職員警勤務負擔」,敬答復如下: 一、首先就實務面及法制面分析說明如下: (一)實務面:查現行六都直轄市,僅臺北市、臺中市等2市,有聘用交通助理人員,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工作,現行作法,交通助理人員聘用係由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聘用後,再行規劃其執行工作內容。 (二)法制面:查「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一、疏導道路交通。二、維持停車秩序。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四、提供交通服務。五、排除道路障礙。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爰此,各地方市政府聘用交通助理人員後,除得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工作外,亦可賦予上開管理辦法所列工作項目。 二、現況分析 (一)交通助理員為依法聘任人員,屬廣義公務人員,「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為法規,作為各縣市政府推動政務參考,各縣市政府應依據「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加強財務管理,縝密檢討,妥善規劃整合各項相關業務,以發揮財務效能,目前因本市財政有限,未有編列交通助理員預算。 (二)現行違規取締管道除透過「110」等公部門電話、網路反映外,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明訂(112年4月修訂,增加13項民眾檢舉違規項目),民眾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規項目涵蓋動態及靜態違規項目,取締管道多元暢通。 (三)交通助理員雖以單獨執行靜態違規為主,然該工作屬干預取締性質,現場執行掣單作業,可能與民眾接觸,與警察人員受過訓練,且配置基本防身工具(依據警械使用條例)有別,如遇民眾不服取締衍生糾紛,恐有安全疑慮。 三、綜上本府就是否聘任交通助理人員,審慎研議其可行性。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