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1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吳通龍 
連署人
蔡育輝、鄭佳欣、周奕齊、蔡旺詮、李偉智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調降麻豆市五公有零售市場訴訟和解之店鋪使用費,與原店鋪簽約者相同價格。 
說明

一、訴訟和解之店鋪於改制前皆繳交鉅額標租金給麻豆鎮公所,雖於合併後因對市政府契約認知有差異而拒絕簽約,然市政府經訴訟勝訴

追討高額補償金在案,誠見未簽約店鋪攤商已經過法院判決而有所懲罰。

二、前揭攤商目前除須支付每月租金外,尚需支付法院判決應付的高額占用補償金每間約150萬左右的分期付款金,又因疫情使市場營業

蕭條,每月皆入不敷出,捉襟見肘。

三、請市政府基於照顧市民的責任,讓原本有繳交鉅額標租金給麻豆鎮公所的店鋪,市租金收費都相同(每月大概2000元左右)。

 
辦法
如案由。 
一讀日期
2021/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05/1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議。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8/0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8/18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100006210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農業局110年9月3日府經場二字第1101034018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調降麻豆市五公有零售市場訴訟和解之店鋪使用 費,與原店鋪簽約者相同價格」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麻豆市五市場鋪位 32 位攤商於 101 年僅 9 位攤商願意以原公所條件與本府簽約,故此 9 人之使用費延續公所所收之金額收取,另 23 位攤商因不願意與本府簽約,本府遂於 104 年間將該案移由法院審理。 二、 經多年訴訟本府勝訴後,本府與該 23 位攤商依判決及調解筆錄進行使用補償金之分期付款繳付。 三、 該 23 位攤商係於 106 年、107 年及 108 年陸續與本府簽訂攤鋪位使 用行政契約,故其使用費核算係依簽約當時之臺南市公有市場攤鋪位 使用費收費辦法計算,攤商陳情希望比照 101 年時與市府簽約之 9 人 的使用費收取,實因無相關可依循之依據而無法達成。 四、 本府將以加強該市場軟硬體建設及辦理各項行銷活動,以增進該市場 商機,創造攤商福利。 五、 蒙貴會議席對於本案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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