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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臺南市代表隊出賽費用之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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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關於選手出賽食宿津貼部分,現行津貼以當前物價評估實在已相當難以尋得合於住宿的場所,尤其較符合身障選手使用需求擬於下屆建議市政府適當調整食宿補助金額,或參考部分縣市專案處理方式來進行食宿費用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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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12次臨時會第1次會(107年11月27日)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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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以107.12.18府教體處全字第1071384435號函復本會:
本府就「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臺南市代表隊出賽費用之合理調整」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市選手及隊職員對外參加競賽之住宿、交通及膳食等費用補助,係依據「臺南市社會體育團隊參加比賽經費補助原則」,以補助個人方式辦理,惟考量身心障礙選手之交通有其不便性,故予參照「教育部體育署輔導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辦理年度工作計畫經費補助基準」專案核定改以補助交通車費用,以大型車每日每輛最高9,000元、中型車每日每輛最高6,000元及小型車每日每輛最高3,000元予以補助,讓選手及隊職員團進團出,以便隨隊人員得以妥善照顧選手。
三、為給予選手更完備之照顧,權衡資源分配及合理運用,於撙節經費之原則下,本案將請體育處依當年度預算情形錄案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