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8次 臨時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退之、莊玉珠、王峻潭
- 連署人
- 陳秋萍、李坤煌、蔡蘇秋金、張世賢、楊麗玉、蔡育輝、陳文賢、林燕祝、陸美祈、王錦德
- 案由
- 要求臺南市政府暫緩標售新營區民治夜市用地(新營段841-9地號),俟攤商安置完成後,再行標售。
- 說明
1.新營區新營段841-9地號土地之標售依據市政府7月23日府財產字第1020660041A號公告。
2.民治夜市已經在此地經營13年,攤商彼此、或攤商與客戶之間都已建立深厚情誼,為溪北地區民眾重要休閒、購物場所。
3.市政府與原土地承租人協商過程,攤商未收到正確訊息,以致公告要求清空地上物起,攤商無不恐慌,憂慮生存權利遭剝奪。
4.要求市政府、財政處暫緩新營區新營段841-9地號土地之標售,並研擬攤商安置方案,協助遷移完成後再行處置。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3/07/31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請市府研議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3/08/09
- 大會決議
- 一、本案併建設人民請願1號案。 二、照審查意見通過。 附帶決議: (一)請市府秉持合法公平公正理念慎重處理,以協助攤商創造雙贏。 (二)請市府依據議員綜合意見研議辦理(詳附件)。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3/08/20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020010794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2年8月23日府財產字第1020759415號函覆: 主旨:貴會第1屆第8次臨時會議決議案(財經第2號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2年8月20日南議財經字第1020010794號函。 二、貴會要求本府暫緩新營區新營段841-9地號土地之標售,並研擬攤商安置方案協助遷移完成再行處置乙案,本府處理情形如下: (一)本案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住宅區不得做攤販集中場所。上開土地租賃契約業於102年2月20日屆滿,已通知承租人華爾滋開發有限公司騰空反還土地,本府與攤商並於契約關係。基於市有土地活化利用及帶動當地經濟發展,本府提出標售。 (二)有關研擬攤商安置方案協助遷移乙節,本府市場處已刻正協助尋找適當地點以為安置。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2年8月26日府經場攤字第1020767359號函覆: 主旨:臺南市議會函府,有關民治夜市攤商自救會訴請暫緩民治夜市用地標售一案,因事涉貴管,移請卓辦。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議會102年8月22日南議建設字第1020010868號函辦理。 二、另案內關於協助攤商覓尋適當土地一節,業依渠等建議地點(新營區公園路段)辦理交通、環保、消防等相關評估,倘屬可行,則依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後續公告等事宜。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2年8月30日府財產字第1020769583號函覆: 主旨:貴會第一屆第8次臨時會人民請願1號案決議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2年8月26日府經場攤字第1020767359號函轉貴會102年8月22日南議建設字第1020010868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會人民請願1號案要求本府暫緩新營區民治夜市用地標售乙案(併財經第2號案),本府處理方式如下: (一)本案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住宅區不得作攤販集中場所。 (二)上開土地租賃契約業於102年2月20日屆滿,以通知承租人華爾滋開發有限公司騰空反還土地,本府與攤商並無契約關係。基於市有土地活化利用及帶動當地經濟發展,本府提出標售,擬於102年9月6日開標,標脫後45日內由本府辦理現況點交。 三、本案併財經第2號案,其該案本府前以第1020759415號函復貴會102年8月20日南議財經字第1020010794號函第1屆第8次臨時會議財經第2號案決議案在案。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2年9月6日府經場攤字第1020773216號函覆: 主旨:貴會第1屆第8次臨時會議員提案決議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2年8月20日南議財經字第1020010794號函。 二、關於研擬攤商遷置方案,協助攤商遷移一節,本府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民治夜市前由華爾滋開發有限公司承租市有土地,自行招募攤商從事夜市經營,先予說明。 (二)基於法律及實際經營層面,本府與渠等攤商並無關係,故當應由華爾滋開發有限公司與攤商召開協商,研究後續遷置可行方案, (三)據上,倘渠等覓得適當遷移土地,本府將辦法交通、環保、消防等相關評估,若屬可行,則依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後續公告等事宜。
………………………………………….
財政處: 目前本府市場處刻正協助案內攤商尋找適當遷移地點中。 市場處: 1.民治夜市前由華爾滋開發有限公司承租市有土地,自行招募攤商從事夜市經營,先予說明。 2.基於法律及實際經營層面,本府市場處與渠等攤商並無關係,故當應由華爾滋開發有限公司與攤商召開協商,研議後續遷置可行方案。 3.據上,倘渠等覓得適當遷移土地,市場處將協助相關機關辦理交通、環保、消防等評估;若屬可行,則依「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後續公告等事宜。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