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2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教育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連署人
- 案由
- 建議訂定「臺南市代理教師待遇自治條例」。
- 說明
- 依據釋字第707號解釋意旨,教師薪級、薪額、計敘標準、本職最高薪級以及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等事項,應以法律訂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另教育部認為依教育基本法第9條第2項,代理教師敘薪為地方自治事項。綜合上述2項法律見解,地方自治事項涉及法律保留原則之重要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規範,始符合釋字第738號解釋。目前臺南市以自治規則規範代理教師敘薪,與上述憲法解釋意旨不符,因此本會建議以自治條例規範代理教師敘薪事項。
- 另有關本自治條例草案規劃採計職前年資所需經費,為避免主管機關以無根據之方式推估所需經費導致數據錯誤或灌水,本會提供計算職前年資提敘所需經費之工具程式Excel檔(請參考本會112年8月12日代教產字第1120200025號函附件)。使用方式為請主管機關發函各校調查所有現職代理教師學歷、是否具有合格教師證及職前年資年資數,將各校統計結果加總後輸入Excel檔即可正確計算出1年所需經費。若貴議會有要求主管機關使用此工具程式進行統計,惠請將統計結果一併寄回[email protected]供本會參考(因考量多數學校無代理教師職前年資資料,需各校承辦人逐一與代理教師確認,建議於開學後以112學年度任職之代理教師進行調查。)
- 辦法
- 以自治條例規範臺南市代理教師敘薪,解決現行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違憲之問題。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3/11/28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3/11/3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3/12/06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教字第 1120012014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議訂定『臺南市代理教師待遇自治條例』」案,敬答覆如下: 一、案內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下稱該工會)引用101年12月28日大法官釋字第707號解釋,針對教育部於93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3年時失其效力。惟教育部業於104年6月10日公布教師待遇條例,嗣經行政院頒布於104年12月27日施行,且其適用對象為公私立編制內專任教師,合先敘明。 二、查中央相關機關訂定教師及代理教師待遇支給相關規定如下: (一)「教師待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範教師待遇內涵、薪級敘定、待遇支給等事宜。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係依據「教師法」授權訂定,該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第1項)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给及獎金3種。(第2項)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教育部定之。同辦法第18條規定:「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三、次查「地方制度法」第85條規定:「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郷(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員工給與事項,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相關中央法令辦理。」 四、綜上,教師待遇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地方制度法均未授權地方政府得訂定代理教師待遇自治條例,爰該工會建議訂定「臺南市代理教師待遇自治條例」,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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