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1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文正
- 連署人
- 侯澄財、王峻潭
- 案由
- 建請廢除領漁民津貼,需里長、組長蓋印,不合理規定。
- 說明
一、漁民退休滿65歲需1998年之前加入漁會才可領漁民津貼。
二、符合上述條件漁民已所剩無幾,如此規定徒增困擾,把漁民當做次等國民。
- 辦法
- 請向相關單位反應,此不合理規定。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6/10/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12/2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6/12/27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50008979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01.19府農漁字第1051335923號函復: 一、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業於103年5月14日訂定辦理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漁會甲類會員資格認定工作流程,規定自103年8月1日起,對於年滿64歲4個月之漁會甲類會員,應查核其戶籍、及所提最近一年從事漁業勞動事實,始能請領老農﹝漁﹞津貼。 二、貴席所提之里長及漁民小組長蓋印文件,係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最近一年內漁業勞動證明﹞,有關建議是否放寬漁民津貼請領文件認定標準乙節,因屬中央主管機關權責,爰本決議案本府將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召開後續修法會議時予以建議。 三、貴會議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一、106年1月19日府農漁字第1051335923號函復。 二、「有關建議是否放寬漁民津貼請領文件認定標準乙節,依據漁業署所訂定辦理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漁會甲類會員資格認定工作流程所規定自103年8月1日起,對於年滿64歲4個月之漁會甲類會員,應查核其戶籍、及所提最近一年從事漁業勞動事實證明文件,始能請領老農(漁)津貼。另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最近一年內漁業勞動證明),因屬中央主管機關權責,爰本決議案將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召開後續修法會議時予以建議改善。」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