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6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陳秋宏
- 連署人
- 蔡筱薇、呂維胤、鄭佳欣、李宗翰
- 案由
- 建請市府「農業相關用地」及「農地周邊」,不得設立掩埋場。
- 說明
一、遵守中央「農地農用」政策。
二、農牧及農業用地周邊不得設立掩埋場。
三、於未來新設或新開發工業區,應設立自主垃圾及廢棄物處理機構。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9/09/2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19/12/04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9/12/1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9/12/19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80012200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9年2月14日府農工字第1081485111號函復如下: 本府就「建請市府『農業相關用地』及『農地周邊』,不得設立掩埋場」案,敬答覆如下: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1 條規定:「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府農業局於辦理農業用地管理相關業務皆依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對於農牧用地及其他農業用地周邊不得設立掩埋場之事宜,請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相關規定研處。 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2 條規定(略以):「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未來新設或新開發工業區時,本府經濟發展局將依本市事業廢棄物去化情形,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2 條檢討評估。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