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3,4,5次 臨時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蔡淑惠、王家貞、杜素吟 
案由
請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儘速檢討鹽水、學甲、六甲、下營、佳里、西港…等地區特定農業農牧區內的漁塭變更為一般農業區案,並積極向中央政府爭取同意變更,以免農民涉違反區域計畫法被處分。 
說明

縣市合併後甚多農民因土地位處於鹽化嚴重的土質,且在早期農地重劃後就以施做漁業養殖以改善一般農作經濟效益不高情形。

爾來甚多民眾反映因違反區域計畫法被處分,經辦理實際會勘後發現該漁塭土質的確不適合種植,勉強種植後經濟效益也不會很高,是以改為農作養殖。例如鹽水區飯店段2316、2317、2318…等土地、番子厝段3449、3450…等地號都是鹽化土質不易種植農作區域,建請市府協助變更為「一般農業區」開放讓農民做一般性魚塭養殖謀生。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5/12/1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5/12/3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6/01/06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50000089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5.01.13府農工字第1050044967號函復: 一、依據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之指導原則,使用分區之調整應依核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區域計畫辦理。有關本市特定農業區調整為一般農業區將於本府臺南市區域計畫通過後,依規定檢討辦理。 二、國土計畫法於104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11號令公布;該法施行後土地依條件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不再有原區域計畫法規定之使用分區;惟國土計畫法施行後是否仍依全國區域計畫辦理使用分區調整,或其它適法方式辦理,將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範辦理。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