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18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郭鴻儀
- 案由
- 建請市府修訂測繪相關法規,明訂本市各級機關採購關於土地測量相關業務(含指定建築線),規範必須合於國土測繪法第35條登記核可之業者,維護民眾權利及公眾利益。
- 說明
- 國土測繪法第35條規定,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31條規定測繪業應置核准登記領有技師執業執照及具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測量技師一人以上,並至少配置測量二人,依測量技師之指揮執行業務及接受其管理。
- 測繪業者所測繪結果涉及都市計畫樁位、土地界址、地籍資料及公共工程測量等重要事項,若由未具合法資格之業者承攬相關業務,其測繪結果之正確性,可能損及民眾權利公共利益,亦使公家單位曝於國賠風險之中。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6/06/15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6/06/2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發文字號
- 執行情形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