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1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郭鴻儀 
案由
建請市府修訂測繪相關法規,明訂本市各級機關採購關於土地測量相關業務(含指定建築線),規範必須合於國土測繪法第35條登記核可之業者,維護民眾權利及公眾利益。 
說明
  1. 國土測繪法第35條規定,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31條規定測繪業應置核准登記領有技師執業執照及具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測量技師一人以上,並至少配置測量二人,依測量技師之指揮執行業務及接受其管理。
  2. 測繪業者所測繪結果涉及都市計畫樁位、土地界址、地籍資料及公共工程測量等重要事項,若由未具合法資格之業者承攬相關業務,其測繪結果之正確性,可能損及民眾權利公共利益,亦使公家單位曝於國賠風險之中。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6/15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6/2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7/03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150005776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修訂測繪相關法規,明訂本市各級機關採購關於土地測量相關業務(含指定建築線),規範必須合於國土測繪法第 35 條登記核可之業者,維護民眾權利及公眾利益」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都市計畫樁測定及復補建案之招標委外作業,皆已於招標文件明定廠商登記應有測繪業之有效期測繪業登記證,且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應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1.測量技師證書、2.有效期測量技師執業執照、3.有效期測量技師公會會員證);至有關本市建築線指示業務及土地測量等相關業務,案涉本府工務局及地政局,業已另函請該局妥處逕復貴會。 二、承蒙貴會暨議席對於市政之關切及熱忱,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 本府就「建請市府修訂測繪相關法規,明訂本市各級機關採購關於土地測量相關業務(含指定建築線),規範必須合於國土測繪法第35條登記核可之業者,維護民眾權利及公眾利益」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國土測繪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測繪政策、制度及法規之制(訂)定。」、國土測繪法第21條:「一、測繪業受委託辦理地籍測量,其測量技師應具地政機關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二、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之業務範圍、資格要求、工作項目、作業精度、成果檢核、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與地籍測量專業資格之專業科目、應具時數、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綜上所述,有關測繪業管理、土地測量執業資格及相關管理機制,中央法令已有完整規範,各機關辦理地籍測量之業務均依相關法令辦理即可。 二、本府地政局暨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採購時,均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及採購標的性質,於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測繪業);另為落實國土測繪法相關規定,辦理地籍測量採購案件時,均於招標文件明定投標廠商應檢附:測量技師執業執照及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證明書等地政機關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證明文件,以確保執行人員具備專門技能證明。至有關指定建築線業務,非本府地政局主管權責,相關意見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工務局查復。 三、承蒙貴會暨議席對市政之關心及指教,本府至表感謝,尚請賡續支持與賜教。 --------------------------------------------------------------------------------- 「建請市府修訂測繪相關法規,明訂本市各級機關採購關於土地測量相關業務(含指定建築線),規範必須合於國土測繪法第35條登記核可之業者,維護民眾權利及公眾利益。」案,本府工務局對於建築執照之建築線指示圖說權責,敬答覆如下: 一、 依國土測繪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者,以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二、 是有關本府工務局辦理建築線指示圖說,依照上述規定,繪製建築線應由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簽章,原於「臺南市非都市土地現有巷道業務執行作業要點」第3點及「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土地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執行要點」第4點規定,本府工務局刻正辦理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後續將相關條文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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