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4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筱薇、李宗霖 
連署人
李宗翰、黃麗招、沈家鳳、陳秋宏 
案由
建請將台語文教材正名為「台灣台語」。 
說明
  1. 依照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函示,為展現國家語言推動一致性,未來相關文書資料,應參酌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書面用語有關規範,優先使用「台灣原住民族語、台灣客語、台灣台語、馬祖語、台灣手語」。
  2. 故建請將台語文教材正名為「台灣台語」。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1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1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11367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將台語文教材正名為『臺灣台語』」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35條第3項:「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印製規格、教科用書修訂、申訴、教科用書計價機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條第1項:「本辦法所稱教科用書,指依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依本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及其習作。及同辦法第7條第1項,審定機關應組成各領域教科用書審定會,依課程綱要審查教科用書。」 三、依上開規定,本土語文教材係由國家教育研究院依課程程綱要審查之,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尚未變更名稱。 四、有關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其教材正名建議一事,本府教育局將轉請權責單位教育部卓處。 五、另查,教育部於113年8月26日修訂「臺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名稱為「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臺灣台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本市已轉請各校配合辦理。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