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37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啓維 
連署人
沈家鳳、蔡蘇秋金、林宜瑾、鄭佳欣 
案由
活動中心只要符合公益使用就不應收取高標準費用。 
說明

一、如果按照政府公有土地或室內空間使用收費標準,甚至比外面的租金還高,一些公益活動根本辦不下去,也失去了政府蓋活動中心的美意。

二、政府興建活動中心就是要造福市民,不能以營利考量,政府不只活動中心,很多花費鉅資蓋的場館到最後也都淪為蚊子館就是最好的例子。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9/2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11/01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12/1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12/20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80012281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08年12月27日1080012677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12月26日府民自字第1081493828號函復: 本府就「活動中心只要符合公益使用就不應收取高標準費用」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業已將公共、公益性納入並制定相關減免規定,凡經區公所認定屬非營利之公共、公益性活動或課程,得免繳納全部或部分費用。 二、市府一向是以市民的福祉為優先考量,區公所也將依規定及市民實際需求多加考量。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