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37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啓維
- 連署人
- 沈家鳳、蔡蘇秋金、林宜瑾、鄭佳欣
- 案由
- 活動中心只要符合公益使用就不應收取高標準費用。
- 說明
一、如果按照政府公有土地或室內空間使用收費標準,甚至比外面的租金還高,一些公益活動根本辦不下去,也失去了政府蓋活動中心的美意。
二、政府興建活動中心就是要造福市民,不能以營利考量,政府不只活動中心,很多花費鉅資蓋的場館到最後也都淪為蚊子館就是最好的例子。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9/09/2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19/11/01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9/12/1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9/12/20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80012281號
- 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08年12月27日1080012677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12月26日府民自字第1081493828號函復: 本府就「活動中心只要符合公益使用就不應收取高標準費用」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業已將公共、公益性納入並制定相關減免規定,凡經區公所認定屬非營利之公共、公益性活動或課程,得免繳納全部或部分費用。 二、市府一向是以市民的福祉為優先考量,區公所也將依規定及市民實際需求多加考量。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