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2021/09/27 
來文字號
府財稅字第1101167991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連署人
 
案由
修正「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敬請審議。 
說明
  1. 為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引導社會資源的有效運用,爰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稅率之範圍內,修正「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對持有本市非自住用房屋者,提高房屋稅徵收率,增加其持有成本,以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
  2. 依持有本市非自住用房屋戶數多寡訂定差別稅率,5戶以下每戶2.4%,6戶以上每戶3.6%,並針對7類非具囤房性質房屋予以排除適用並另訂其徵收率。
  3. 本案業經110年9月24日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4. 檢附「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含總說明、對照表及草案條文)乙份。
 
辦法
敬請貴會審議。 
一讀日期
2021/10/27 
一讀審議結果
交付聯席審查。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11/17 
審查意見

第3屆第6次定期會110年11月17日委員會聯席審查意見: 一、本案第3條第1款第2目:送政黨協商(聯席審查討論結果如附表)。 二、第3條第1款第3目之4:修正通過,蔡育輝、蔡旺詮、周麗津、謝龍介、黃麗招等5位議員保留大會發言權。 三、第3條第1款第3目之5:蔡育輝議員建議刪除,Ingay Tali穎艾達利議員支持財稅局版本,送政黨協商。 四、第3條第1款第3目之7:修正通過。 五、其餘照案通過。(修正情形詳見審查結果對照表)。 六、請議長擇期召開政黨協商後,再送二、三讀會。

110年第9次(11月25日)政黨黨團協商結論: 一、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3條第1款第2目經協商修正為「持有本市非自住家用房屋一戶者,每戶百分之一點五;二至三戶者,每戶百分之一點八;四至五戶者,每戶百分之二點四;六戶以上者,每戶百分之三點六」。 二、同條第1款第3目之5經協商修改為「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三內年未出售者,百分之一點五;三年以上未出售者,百分之二點四。但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於起課房屋稅三年內出售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一年為限」。

 
大會決議日期
2021/11/30 
大會決議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12/06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100012329號 
執行情形
「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業經本府於110年12月21日以府法規字第1101522555A號令修正公布,將自1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