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3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 
連署人
李宗翰、劉米山、呂維胤 
案由
建請市府要求重大工程承包廠商提供其下游包商合約案。 
說明

一、為確保市府重大工程承包廠商所轉發的下游包商,能夠依約取得其應收工程款項,市府應要求承包廠商提供其與下游包商之合約。

二、建議市府法制處研議,在市府與工程包商之合約中加註此要求。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7/01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7/1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7/14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90005738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09年7月23日1090006461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7月23日府秘採字第1090890726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府要求重大工程承包商提供其下游包商合約案」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政府採購法第67條規定「(第1項)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2項)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及施行細則第89條「機關得視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得標廠商應將專業部分或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 二、再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第10項「轉包及分包」載明:(第2目)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第3目)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 三、現行採購法規及契約範本已納入分包廠商管理機制,各機關為確保履約管理及工程品質,得於招標文件明訂分包廠商應報備於機關並予審查之相關規定。 四、上開分包廠商報備之相關規定,本處將另通函提醒所屬機關學校,並於相關會議宣導,以利本府公共工程順利進行。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