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 類別
- 教育
- 案號
- 8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郭鴻儀、許又仁
- 連署人
- 李偉智、楊中成、李中岑、周麗津、呂維胤
- 案由
- 建請市府研議合併前原鄉托改制公立幼兒園,以臨時人員進用之教保員,現況依原契約留用人員,轉任助理教保員之辦法。
- 說明
一、原鄉托改制之契約留用人員,其工作為教保員,且具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所定之教保員資格,卻依原契約以最低薪資聘用,與同為教保員薪資差距甚大,有違勞基法「同工同酬」立法精神。
二、建請市府統計前原鄉托改制公立幼兒園,現況依原契約留用人員總數,以「從新從優原則」,重新研討留用辦法或轉任正式編制之助理教保員。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9/03/1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19/04/25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9/04/3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9/05/06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 1080003666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8年5月16日以府教特(一)字第1080552637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市府研議合併前原鄉托改制公立幼兒園,以臨時人員進用之教保員,現況依原契約留用人員,轉任助理教保員之辦法」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本市原公托留用人員計129人,渠等人員「原職原薪」留用之相關規定,明定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下稱契約進用辦法)。 二、 至於原公托留用之臨時人員且擔任教保工作者,各縣市均依法「原職原薪」留用;本市今年已辦理專案調薪(調幅約7%),為全國最高。 三、 另依契約進用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無論是契約進用教保員或契約進用助理教保員,其進用皆應採聯合或自行公開甄選方式為之,故本市積極鼓勵原公立托兒所留用之教保員透過參與契約進用教保員公開甄選,以提升其薪資待遇及幼兒教育品質。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