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11次 臨時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案由
建請市府調整社會住宅車位配置規定、增益社宅入住機能,俾利後續社會住宅政策推動。 
說明
  1. 按臺南市政府與國家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略稱「住都中心」)推動臺南市社會住宅政策,迄今已有宜居仁愛、宜居成功、宜居小東與新都安居A等案完工招租或入住。前揭各案與興辦之各基地案除提供地上住宅區與公共設施區域外,為完善社宅功能完整均建置有汽機車停車席位,合先敘明。
  2. 上開停車席次雖未能符合所有住戶需求(且為現實上之不能),惟按停車場管理實況與迭獲陳情狀況,略以:A、臺南市「自辦都更」「公辦都更」社宅(即「宜居」案)停車席次保留一定比例供社宅住戶申租。B、住都中心社宅(即「安居」「好室」案)停車席次統一委外管理,並無針對社宅住戶做格外申租規定。
  3. 按住都中心社宅建置後雖委由地方政府代辦相關申租作業,然實際權能仍為中央(住都中心)所有,並就地上建物與停車席次分別委外管理營運。惟臺南轄內之住都中心社宅申租戶實為臺南市籍或於臺南市就業就學公民,臺南市府就其安居狀態宜妥為照拂,並與轄內其他社宅住戶有一致性對應。
  4. 是故建請市府應積極與住都中心交涉協議,就臺南轄內之住都中心社宅案,其停車席次處遇宜比照臺南市自辦/公辦社宅案,各按一定比例提供由各該基地社宅住戶申租之數額、且應有住戶優惠費用計算規定為禱。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3/19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3/2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3/24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150001622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調整社會住宅車位配置規定、增益社宅入住機能, 俾利後續社會住宅政策推動」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轄內社會住宅分屬市府與中央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國都中心)推動。國都中心興辦社宅以「安居.好室」定名,因屬中央興辦案件,依「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研擬申租規定,並由國都中心辦理招租、受理申請及入住營運事宜,包含停車場委外經營及出租方案等,尚無委由本府代辦申租情形。 二、有關議席等建議本府交涉研議停車場規則作法之意見,涉及國都中心營運管理規則一致性考量,本府將函轉該中心參研,俾利維護住戶使用權益。 三、承蒙貴會暨議席等對於市政之關切及熱忱,本府至為感謝,尚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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