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7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鎮國 
案由
建請市府增設永康區納骨塔神主牌位,以滿足民眾安奉先人之需求。 
說明

臺南市永康區作為市區重要的生活與交通樞紐,其納骨設施的需求逐年攀升。永康區第一公墓納骨塔目前櫃位使用率已達58%,雖尚有餘裕,但根據過往年度成長趨勢及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可預見塔位將於未來5年內面臨飽和危機。不僅如此,神主牌位作為我國慎終追遠、表達哀思的傳統思想,在社區長者與宗教文化仍為主流的臺南地區,其設置需求甚是重要與殷切。目前永康區納骨塔所設神主牌位已接近額滿,預估2年內即將全數使用完畢。屆時,將有許多家庭無法為先人設立牌位,造成民眾無所依歸的情緒與文化斷層的隱憂。建請市府重視及擴建增設納骨塔塔位及設神主牌位。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06/26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07/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07/09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05850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4年7月15日1140006564號 本府就「建請市府增設永康區納骨塔神主牌位,以滿足民眾安奉先人之需求」案,敬答覆如下: 一、按本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 4 條規定「申請設置殯葬設施,除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外,其面積規定如下:一、單獨設立之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者,不得小於二公頃。……都市計畫內劃定為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用地或在非都市土地之墳墓用地,其面積仍依前項規定辦理;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辦理。」。 二、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9 款「增建」係指「增加殯葬設施原建築物之面積或高度」;另同條第 8 款「擴充」則係指「增加殯葬設施土地面積」。倘若於原有殯葬設施旁另行興建一棟獨立納骨塔,無論其是否與原設施相連,皆非屬於原建築物之面積或高度擴增,亦涉及土地面積之增加,依法應認定為新設殯葬設施。故應適用《臺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 4 條規定,其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二公頃。 三、永康納骨塔為本市自治條例施行前設置,原址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殯葬設施用地,面積約 0.65 公頃,設置殯葬設施適用現行法規,爰原址無法新建納骨塔。 四、有關增設神主牌位,永康區公所計畫於納骨塔部分樓層空間規劃新增神主牌位櫃,預估可增加約 2,400 個神主牌位,設計監造於114 年 4 月 15 日決標,已完成初步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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