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4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鄭佳欣、蔡筱薇、Ingay Tali穎艾達利、蔡旺詮、陳怡珍、呂維胤、李宗翰、陳秋宏、沈家鳳、吳禹寰 
連署人
蔡育輝、李偉智、趙昆原 
案由
建請市府社會局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在新豐區(仁德或歸仁地區)或市府評估身心障礙者居多地區為優先,活化設置複合型身心障礙者社區照顧場所。 
說明

一、為身心障礙朋友以在地就養及在地樂活提供日間小作所、照護中心及社區居住家園服務;期待為身心障礙者打造安居樂業的生活環境。

二、活化設置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小作所,如家社區式日照中心及社區居住家園,可以委託財圑法人福利基金會辦理,至少可提供身心障礙者服務,減輕這些家庭的壓力和負擔。

三、小作所服務對象,建議為設籍台南市15歲以上至64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日照中心」則服務18歲至64歲,具生活自理及社會適應能力訓練需求者。「社區居住條件同日照中心」提供日常生活活動支持等家庭式住宿服務,培養獨自生活的能力。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08/10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8/1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8/25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100006877號 
執行情形
收文日期字號:110年9月6日1100007615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9月6日府社身字第1101070056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府社會局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在新豐區(仁德或歸仁地區)或市府評估身心障礙者居多地區為優先,活化設置複合型身心障礙者社區照顧場所」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40條第1項及第3項:「社區居住服務地點應為供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應有獨立出入口及使用空間。…社區居住服務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第50條第3項:「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住宿服務」及第54條第4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住宿服務」,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場所無法辦理社區居住服務,倘以園區或同棟建物、不同空間辦理,則須有獨立出入口及每人至少6.6平方公尺活動空間。 二、本局將積極尋找可融合於社區內並有足夠空間之場地(至少須240平方公尺)以活化設置複合型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服務場所;於無適當空間前,將積極增加布點以服務更多身障者。 三、目前成果及進度如下: (一)110年: 1.新豐區已設置4處據點,含2處社區式日間照顧、1處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及1處失能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中心,可服務人數共105人。 2.於安平區、六甲區、新營、永康各新增1處社區式,另於年底前將於大麻豆區再增1處社區式。 (二)111年:規劃全市再新增3個社區式日間照顧與3個社區日間作業設施。 1.社區日間照顧:安南區、新營區、東區 2.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新豐區、安南區、善化 *社區式服務據點布建情形如回覆附件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