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1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文正
- 案由
- 建議漁保應比照一般勞保職業工會薪資調整。
- 說明
1.目前漁保投資最高薪資只有30,300元,造成退休金所領無幾。
2.台灣四面環海,台灣人靠海為生,近來海洋被財閥開發破壞,造成環境污染,發展工業犠牲農漁業,漁民生活困苦,政府應更加照顧農漁民才對。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7/04/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7/06/2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7/07/07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60004804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07.20府農漁字第1060716478號函復: 一、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訂定之漁會被保險人(會員)勞工保險負擔保險費金額表(附件1),漁保可投保薪資級距自21,009-45,800共18個級距。 二、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2日勞保2字第0960140405號函及勞工保險局96年11月26日保承職字第09660489610號函規定,漁會甲類會員調整漁保投保薪資應檢附相關魚貨交易明細證明文件(前3個月漁貨交易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所規定金額證明資料),並依據會員資格檢附相關文件辦理投保薪資調整。 三、本府所轄漁會對薪資31,800-33,000以下未能檢附正式魚貨交易所得之證明文件者,可檢附簡版交易清單以每年15%幅度內申報調整薪資,調整級距逾31,800-33,000或逾15%幅度以上者則需依勞保局103年3月25日保費職字第10313025760號函所要求需檢附相關單位出具之實際從業證明(含漁船出入港紀錄)、公開拍賣漁貨交易證明及具體漁貨交易明細等文件申請辦理。 四、貴席所提之放寬薪資調整限制,因屬中央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權責所規定,爰本決議案本府將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召開後續修法會議時予以建議。 五、貴會議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