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2025/08/15 
來文字號
府都設字第1140988019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連署人
 
案由
為修正「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擬具本修正草案,敬請審議。 
說明
  1. 為修正明定本自治條例其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因應防疫需求且配合相關稅務減免酌作文字修正、另為利查報及違規事實之認定管理,並使本自治條例更臻完善,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2. 本草案業經本府114年7月8日第705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3. 檢附「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含草案總說明、草案條文對照表及草案條文)1份。
 
辦法

敬請貴會審議。

 
一讀日期
2025/09/26 
一讀審議結果
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0/27 
審查意見
一、照修正條文通過,詳審查結果對照表。 二、附帶意見: (一) 針對第4條雜草等刈除逾一定高度部分,請都發局研議調整。 (二) 第6條請財政稅務局對於以優惠價格或部分免費提供政府機關使用之房地應研議補償機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0/2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11/07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140010272號 
執行情形
114年11月19日巿府財稅局回函: 本府就「對於以優惠價格或部分免費提供政府機關使用之房地應研議補償機制 。 」 案,敬答覆如下: 一、房地提供政府機關使用之 地方稅 優惠 (一)無償提供者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之房地,依房屋稅條例第 15條第 1 項第 4 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爰針對 部分免費提供者, 可依規定就無償提供部分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者: 符合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規定辦理公共建設,其投資達一定規模者 ,於興建或營運期間,依本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第 4 及 5 條規定,房屋稅及地價稅免徵 2 年,第 3 5 年則減半徵收。 二、另 目前地方稅尚無針對以「優惠價格 提供」 政府機關使用之房地給予減免之相關法律依據,有關研擬房屋稅及地價稅租稅優惠提案,因涉及各縣市財政,本府財政稅務局將於徵詢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並評估可行後,再向財政部反映。 ---------------------------- 114年12月3日巿府都發局回函: 本府就「針對第4條雜草等刈除逾一定高度研議調整」案,敬答覆如下: 一、 查現行「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應刈除逾一定高度之雜草。」及第4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之一定高度為一百公分。但主管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公告。」,針對雜草刈除高度調整一節,本府前於113年8月15日府都設字第1131091798A 號函詢各區公所意見,仍建議維持現行高度100公分規定。惟各區如因實際需求,得依本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依公告辦理。 二、 有關貴會建議,本府後續將參考各縣市實施情形及相關機關、區公所意見審慎評估,並納入下次修法參考。 --------------------------------------------- 114年11月26日巿府財稅局回函: 本府就「對於以優惠價格或部分免費提供政府機關使用之房地應研議補償機制 。 」 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 房地 提供政府機關使用之 地方稅 優惠 ,本府前於 1 14 年 1 1 月1 9 日以府財稅字第 1 141571162 號函 答覆 在案, 當時 說明 另 針對 以「 優惠價格提供 」 政府機關使用之房地研擬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因涉及各縣市財政, 本府財政 稅務局於徵詢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並評估可行後,再向財政部反映 ,先予敘明 。 二、案 經本府財政稅務局 於 1 14 年 1 1 月 2 8 日以南市財稅字第1 141650484 號函徵詢 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基於 各地方租金 行情不同 優惠價格 難 認定、影響地方財政健全及有違租稅公平等 考量, 多數縣市 表 示 不同意 對 以 「 優惠價格提供 」 政府機關使用之房地 減免 房屋稅及地價稅 。 考量 對 該 類房地給予 租稅優惠 可行性不足, 爰本府 不再向財政部提出建議,特此補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