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1次 臨時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鄭佳欣謝舒凡朱正軒林依婷周奕齊 
案由
建請市府修正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落實相關規範。 
說明
  1. 臺南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管線機構應提報主管機關次年度計畫型管線工程…主管機關應依各管線機構所送資料召開管線協調會議」,其條例未有召開管線協調會議相關期程要求或罰則,經查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道路挖掘自治條例,皆有要求二個月內整合完成,建請納入條例,要求落實協調會議之召開並做成紀錄。
  2. 臺南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未依道路挖掘許可…未恢復原狀,得按次處罰」,其條例未有納入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參考臺北市、桃園市、高雄市等建議納入修正。
  3. 經查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及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管線單位應於開工前完成安全標誌與設施及施工告示牌之設置,並通知道路挖掘地點所在之里辦公處後…」,建請納入增列,確保本市里辦公處及民意代表機關於開工前可確實了解區里內道路挖掘期程。
  4. 經查本市自治條例未有規範,有關新建房屋之臨時性水、電之永久性管線道路挖掘申請,建請納入由管線單位召開協調條會議以及避免誤挖情形及辦理路平專案等相關規定,建請市府參考高雄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後增列。
  5. 另外有關公園,綠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挖掘者,建請參考臺北市、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增列相關條例。
  6. 綜上所述,建請市府參考六都自治條例,完善本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02/15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02/1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02/21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120000999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修正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落實相關規範。」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召開管線協調會議相關期程」部份: 已於「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管線機構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次年度計畫型管線工程。主管機關應依各管線機構所送資料,召開管線協調會議,統合各計畫型道路挖掘。」,故管線機構須於每年10月15日前提前計畫型管線工程,並已於111年3月11日南市工企劃字第1110235868A號公告要求計畫型案件申請路證時須檢附管線協調文件,如未檢附將不會核准該路證。 二、有關「罰鍰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部份: 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管線機構逾期如未繳納,經催繳逾限後則移送強制執行。 三、有關「增列開工前通知道路挖掘地點所在之里辦公處」部份: 已於「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管線機構須自行將許可證送至轄區警察分局報備,並已於路證施工方法增列事項增列應於施工前3日主動告知當地轄區區公所及里長,如未通知可依「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及同自治條例第22條規定進行裁處。 四、有關「新建房屋管線道路挖掘申請」部份: 已於「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核發建造執照後,各管線機構應協調進場施工時間及整合一併向主管機關申請道路挖掘,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協助整合。」 五、有關「增列公園,綠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挖掘申請」部份: 因「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僅針對道路挖掘行為進行管理,後續如有修法時再納入評估。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