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教育
- 案號
- 28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燕祝
- 連署人
- 王家貞、洪玉鳳
- 案由
- 建請市府教育局敦請教育部修訂「國民教育法」第2條,將原先國民義務教育年齡由6歲至15歲國民下修為3歲至15歲,更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158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 說明
一、按「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此觀國民教育法第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現行國民義務教育年齡係6歲至15歲,然因少子化之因素,致臺南市國中小學校存有廢校或併校之隱憂。再者,臺南市公立幼兒園顯有不足,每每導致家長須漏夜排隊,只為求得一席公立幼兒園供己子上學之用。為求併同解決上開問題,故建請市府教育局敦請教育部修訂「國民教育法」第2條,將原先國民義務教育年齡由6歲至15歲國民下修為3歲至15歲,除可解決上開問題外,亦可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158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之宗旨。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7/04/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7/06/2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7/07/03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 1060004451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年7月7日府教特(一)字第1060705872號函覆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市府教育局敦請教育部修訂『國民教育法』第2條,將原先國民義務教育年齡由6歲至15歲國民下修為3歲至15歲,更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158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現階段國民義務教育自國民小學開始。有關國民義務教育向下延伸至5歲以下幼兒,因涉及師資培育與編制擴充、學校空間規劃與設置、幼兒發展與家長觀念等層面,本府將透過適當會議向中央提出相關建議。 二、目前教育部以補助本國籍5歲學齡且就讀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公私立幼兒園者學費,作為5歲學齡兒童就學之因應措施。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7年3月19日以南市教特(一)字第1070298847號函轉教育部107年3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17898號函予本會在案︰ 主旨:有關貴市議會第2屆第5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教育第28號案)決議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7年2月9日南市教特(一)字第1061282785號函。 二、貴局所轉貴市議會建議及相關可行性評估收悉,惟如將5歲幼兒學前教育納入國小義務教育,涉及整體教育制度變革,包括學制改變、師資培育、課程架構、教學方式、空間設備需求、財政負擔、法令競合與衝突等面向;且現有教室數無法滿足一個年齡層幼兒就學所需,尤其是人口移入之新興城市,其空間已不敷國小學童需求。 三、如將5歲幼兒學前教育義務化,除現有教室數無法滿足一個年齡層幼兒就學所需外,亦恐排擠2至4歲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就讀公幼之權益。 四、為提供家長選擇平價、優質、近便之教保服務,本部透由前瞻基礎建設「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協助地方政府新建50所幼兒園園舍,併同「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109年度)」預估106至109年全國至少可增設公共化幼兒園計1,247班,預計可招收34,249名幼生,106年已增設300班;未來本部亦將持續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以支持家長育兒並達成一定之教保服務品質。 五、援上,有關國教向下延伸之議題,仍需廣泛並持續聽取縣市政府及各界意見後審慎處理。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