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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蔡蘇秋金、陳皇宇、陳秋宏、周嘉韋、蔡筱薇、楊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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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重新評估,強制餐飲業裝設油水分離設備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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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經查,現行本市環保局對於餐飲業强制裝設油水分離設備對象為座位數300席以上之店家;於今年7月1日起,將擴大對象為座位數50席以上之店家,在此條件下受規範之店家範圍甚大。建請市府重新評結第二梯次所規範的座位數,宜逐步調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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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一、為管制本市轄內餐飲業油水之排放,業於110年12月13日以府法規字第1101483301A號令發布訂定本市餐飲業油水分離設施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本辦法第4條申明,列管餐飲業,指依本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公告或認定者。目前本市已依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臺南市餐飲業油水分離設施管理辦法」,並公告分三階段規模條件實施管制。其中第二階段係可同時提供餐飲座位50人以上未達300人或提供餐飲之作業環境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1,000平方公尺。並於113年7月1日開始列管。(目前列管63家)
二、本府財稅局復經環保局函請於113年5月16日提供本市餐飲房屋稅籍之營業面積,將重新盤查第一、二、三階段列管家數(餐飲座位、作業環境面積)後,優先輔導符合第一、二階段規模之餐飲業,依期程設置油水分離設備。另亦同步依執行量能與狀況檢討評估列管規模調整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