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3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啓維 
連署人
沈家鳳吳通龍鄭佳欣 
案由
建議休漁補助取消小型舢舨漁筏必須海上停留270點鐘規定。 
說明

為照顧漁民立法院修法通過提高休漁補助,但是新增加海上停留270小時不合理,因為小型舢舨和大型漁船並不一定適用同一標準,小型舢筏增加海上停留時間就會增加風險,何況休漁就是不要出港捕魚。原本已經規定出海不得少於90天,為什麼還要增加270小時的規定。

 
辦法

如案由。

 
一讀日期
2019/09/2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11/04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12/1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12/18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80012172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8年12月25日府農港字第1081482101號函復如下: 本府就「建議休漁補助取消小型舢舨漁筏必須海上停留270點鐘規定」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業於108年11月15日以府農港字第1081337291號書函,轉請「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參酌本市議會議員提議刪除累計作業時數在案。(如附件) 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8年11月20日於二字第1081268782號函(如附件),說明臚列如下: (一)獎勵休漁之目的乃鑑於漁業動力用油補貼調降後,漁民購油成本提高,因此透過休漁獎勵措施,鼓勵漁民集中在漁業資源密度之高峰期作業,離峰期在港休漁,不僅可減少用油補貼支出,亦可讓漁業資源有復育之機會,並達到節能減碳效果,爰自願性休漁係由漁民考量作業成本與收益之兩相比較,自行調整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並藉以養護漁業資源,及減少高油價對漁業造成之衝擊。 (二)108年6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漁船申請休漁獎勵資格須符合前一年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期間,累計出海作業90日及在港休漁120日。另自109年度起,全年出海作業時數須達270小時以上,政策目的在於輔導有實際作業漁船參與休漁獎勵,排除出港後旋即入港,僅為累計出海日數,而未實際出海從事漁撈作業之漁船。 三、爰此,本府農業局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業於本(108)年10月28日發布「黃偉哲提醒漁民朋友109年度起自願性休漁獎勵總時數這樣算!!」新聞稿,並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製作宣導小卡發布於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官方line群組,加強宣導漁民週知。 承蒙貴會對本市休漁獎勵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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