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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蔡筱薇、李宗霖、王宣貿、蔡麗青、謝舒凡、李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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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財稅局審慎評估星鑽地區開發規劃與星鑽段2411地號及地政局星鑽段2410地號共同開發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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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星鑽地區在109年區段徵收完畢,附近民眾十分期待能夠有當初開發案宣傳的重新賦予都市新活力,創造地區發展特色,以提高都市土地利用價值,帶動府城舊街區軸線與運河水岸周邊區域繁榮發展的效果,然而,運河星鑽地號2425、2426之設定地上權流標,星鑽段2411地號及星鑽段2410地號相鄰土地分屬財稅局和地政局所有,影響運河星鑽之開發,建議財稅局通盤檢討附近周遭之可行整合開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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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財稅局審慎評估星鑽地區開發規劃與星鑽段2411地號及地政局星鑽段2410地號共同開發之可行性」決議案,敬覆如下:
一、查本局經管中西區星鑽段2410地號土地面積10,987.6平方公尺,目前部分面積提供給交通局作為臨時收費停車場使用,同一街廓內毗鄰土地為地政局經管同段2411地號,面積2,504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同為觀光休閒特定專用區(一),建蔽率50%,容積率480%。
二、目前星鑽區公有土地尚未開發,本局與地政局已於112年12月8日共同研商召開星鑽區土地招商開發會議,會中初步決議朝星鑽段2410地號及2411地號2筆土地合併開發招商事宜,俾達原復甦繁榮之市政目標。
三、承蒙貴會暨議座對市政建設之關切,併予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