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5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啓維
- 連署人
- 林美燕、呂維胤、Ingay Tali穎艾達利、Kumu Hacyo谷暮.哈就
- 案由
- 政府應協助勞工爭取被剝奪的年資。
- 說明
一、70年代臺灣人國小畢業之後為了家計被迫擔任童工,賺取微薄薪資貼補家用,對臺灣的經濟有很大貢獻。
二、當時的資方矇蔽勞工沒有投保,影響後來退休的年資。
三、當年這些勞工就業的工廠不負責任關的關倒的倒,地方政府應尋找蛛絲馬跡協助勞工還給他們公道。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0/04/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07/01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07/1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07/14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90005876號
- 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09年7月22日1090006391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7月22日府勞條字第1090883393號函復: 本府就「政府應協助勞工爭取被剝奪的年資」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勞工係於民國70年代至事業單位任職並提供勞務者,其應屬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即舊制)之勞工,事業單位應依規定於臺灣銀行設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按月為適用舊制之勞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先予敘明。 二、若勞工於事業單位服務並成就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之退休要件,勞工即得依規定向事業單位申請退休,事業單位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之標準給付勞工舊制退休金。 三、為保障勞工舊制退休金之權利,本府勞工局將持續輔導事業單位按月且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