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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反映中央修法,放寬單眼失明者之身心障礙手冊發放資格以及檢討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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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1、本府衛生局業於113年3月11日以南市衛醫字第1130050379號函建請衛生福利部修法,以保障單眼失明者權益;衛生福利部於113年3月15日衛部照字第1130111771號函復如下:
(1) 身障基準訂定及修正,係邀集相關專科醫學會召開會議討論或徵詢相關專科醫學會之意見,並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為達八類身心障礙類別各鑑定向度輕度基準之衡平性,衛生福利部參考美國醫學會之障礙評估指南之全人損傷百分比(Whole Person Impairment, WPI)及其他國家標準作為八類身心障礙類別輕度基準門檻主要依據。爰應符合八類身障基準輕度門檻,始能列入身障基準內,非以有障礙即列入身障基準。
(2) 依據身障基準第二類之鑑定向度「b210視覺功能」障礙程度1(即輕度)基準:「1.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0.3,或優眼視力為0.3,另眼視力小於0.1(不含)時,或優眼視力0.4,另眼視力小於0.05(不含)者。2.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內者。3.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10dB(不含)者。」,個案是否符合前述身障基準,由身心障礙鑑定機構之鑑定醫師依身障基準及其專業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