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其他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7次 臨時會
- 類別
- 臨時動議
- 案號
- 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其他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吳通龍
- 連署人
- 邱莉莉、楊麗玉、曾王雅雲、林志聰
- 案由
- 有關本市區長遴選機制,請比照校長遴選方式辦理,並將該執行等相關資料提送本會全體議員。
- 說明
一、有關區長遴選機制應秉持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
二、請市府比照本市校長遴選方式辦理區長遴選,以符上開所述之原則。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2/08/13
- 大會決議
- 照案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2/08/23
- 發文字號
- 南議議事字第 1010010952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1.089.14府人力字第1010735347號函復:「有關本市區長遴選機制,請比照校長遴選方式辦理,並將該執行等相關資料提送本會全體議員。」 一、復貴會101年8月23日南議議事字第1010010952號函。二、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規定,機關首長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市長逕行核定。區長一職係屬機關首長職務,依該法規定區長職務出缺得免經甄審(選),由市長逕行核定,並辦理發派事宜。三、本府為儲備各區公所優秀區長人才,以應市政發展需要,發揮行政效能,提升整體競爭優勢,爰訂定「臺南市政府儲備區長甄選及培訓實施計畫」(如附件),全國首創以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遴選儲備區長,經培訓合格者,由人事處建立區長人才儲備名冊。四、另有關校長遴選係教育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4項規定,訂定「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聘作業。因區長任用屬首長人事權,公開甄選培訓僅屬任用過程,拔擢適當人才任命擔任區長職務,與校長遴選制度設計及法令依據皆不相同,尚難援引比照辦理,惟均秉公開、公平、公正,用人唯才之精神。五、本(101)年度儲備區長甄選作業自行報名參加人員經初審、複審後,因皆未達培訓標準,將另行研議培訓計畫
本案刻正彙整相關資料中,預計101年9月14日提送議會及全體議員。
- 回覆附件